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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康樂輔導研習社 康樂輔導研習社 (建工校區 建工校區 建工校區 )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5 年 9月 26 日修訂由社 日修訂由社 日修訂由社 長劉蓴芳 劉蓴芳 審查後公布實施 審查後公布實施 審查後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7107107年 11月 15 日修訂由 日修訂由 組織章呈修改大會 組織章呈修改大會 組織章呈修改大會 組織章呈修改大會 審查後 審查後 由社長 由社長 公布實施 公布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 定名為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康樂輔導研習社 (建工校區 )」(以下簡稱本社 )。
第二條 宗旨: 宗旨: 本社團 以培養本校之康樂 人才並帶動全風氣與潮流,協助發展培養本校之康樂 人才並帶動全風氣與潮流,協助發展培養本校之康樂 人才並帶動全風氣與潮流,協助發展性活動 ,本社 團宗旨是,把快樂地種子播向大青春的活力帶給人們讓我本社 團宗旨是,把快樂地種子播向大青春的活力帶給人們讓我本社 團宗旨是,把快樂地種子播向大青春的活力帶給人們讓我本社 團宗旨是,把快樂地種子播向大青春的活力帶給人們讓我本社 團宗旨是,把快樂地種子播向大青春的活力帶給人們讓我本社 團宗旨是,把快樂地種子播向大青春的活力帶給人們讓我本社 團宗旨是,把快樂地種子播向大青春的活力帶給人們讓我本社 團宗旨是,把快樂地種子播向大青春的活力帶給人們讓我會充滿歡笑,讓我們的民族永遠年輕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團 接受本校課外活動組輔導。
第四條 本社位址於 學生活動中心 六樓社團辦公室 。
第五條 本社團之任務如下:
一、社團活動及決行事項。
二、外:循正規則與各項校際活動,促 進交流。
三、內:則籌畫協辦全校性學生及老師各種質之活動。
四、社員福利及有關事宜即為與學校之橋樑,綜合反應意見代 社員福利及有關事宜即為與學校之橋樑,綜合反應意見代 社員福利及有關事宜即為與學校之橋樑,綜合反應意見代 為溝通與處理。 為溝通與處理。 為溝通與處理。
五、接洽辦理社區服務性質活動。
六、支援友社活動及其相關協助。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六條 凡本校之 學生依照 第十條 可以成為本社團之員。
第三章 社員 之權利與義務 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已繳交社費得以行使員權利,例性開會團活動應當參與。
(開會參與人員係「根據康樂輔導研習社議實施細則」。 開會參與人員係「根據康樂輔導研習社議實施細則」。 )
第八條 本社 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按節輕重與警告或停止享權利。
內容如下:
一、不遵守社團 章程會議決履行者。
二、有妨礙本社團 名譽信用活動者。
第九條 社員皆享有參與本團 所舉辦任何活動權 利,人皆不得以理由剝奪其上述益。
第十條 本社團 之員皆有遵守規定之義務。
第十 一條 本社 團得以向員收取一次性費,表入;未繳本社 團得以向員收取一次性費,表入;未繳本社 團得以向員收取一次性費,表入;未繳本社 團得以向員收取一次性費,表入;未繳本社 團得以向員收取一次性費,表入;未繳費之同學於在期間所喪失 之任 何活動參與 等相關系列社團服務 項目之 福利 ,概不負責 ,概不負責 ;若入社一年內遭遇退學等不可 ;若入社一年內遭遇退學等不可
抗力之因素,即可全額退費。
第十 二條 社員若無特殊事由 ,應按時參與社團課程之活動,若因事 按時參與社團課程之活動,若因事 按時參與社團課程之活動,若因事 無法 參與 ,應口頭知會社團幹 部(三、四年級之社員不在此範圍 )。
第三章 組織 權限
第十 三條 本社團設長 一人,副本社團設長 一人,副本社團設長 一人,副數名 (得視當級情形調整 得視當級情形調整 ),經社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經社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經社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經社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經社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經社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出 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選(副社長得由指定產生 或選舉產生,請社團自行決 定);參選人數僅一時,至少需出席二分之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之權限任期如下
一、 凡本社 品行優良 之社員, 皆有參選 幹部 之資格 ,並於 每年十一月底 召開改選大會 。
二、 社長之任期為一年,並不得連。
三、 社長代表本社出席各項對外會議、與有關單位接洽協調之權利義務。
四、 社長 (或委派執行秘書 )有招 開主持幹部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五、 社長兼具有聘任幹部及罷免失職之權利與義務。
六、 社長得負責各組工作之推展,並活動成效。
七、 當屆 社長 有輔佐下屆社長之義務 ,協助行政業務 相關 教導。
八、 社長辭職之辦法
(一)社長本人若要辭職,必須在一個月前向幹部提出呈。
(二)幹部皆同意之後,召開臨時會議所有社員及可出席。
(三)由社長擔任主席,選出代理並且取得全幹部及三分之二員同意。
(四)代理社長任期與幹部相同。
(五)上述步驟皆達成後,辭職立。
九、 社長 罷免之辦法
(一)皆須經 幹部 投票表決,須有 三分之 二幹部 提出罷免案。
(二)提出罷免 案後,三天內宣布一個月招開罷免會社員皆可出席。
(三)皆須經社員投票表決,需有二分之一同意罷免案。
(四)應到社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超過出席代表四同意通。
(五)上述步驟接達成後,罷免案立。
十、 社長 因無法執行其權力時,得 召開社員大會行使同意權 (由副社長遴選其一任之 )
解散社團 ,進行之選舉參條件同第十三,並任正副社長改辦法限制。
第十 四條 本社設下列各職位, 其職權如下:
一、 指導老師
(一) 指導老師由幹部聘之。
(二) 指導老師乃會務之推行。
二、 顧問
(一) 顧問由社長聘任
(二) 資深社員任之,期為一年。
(三) 前社長亦或是 前任幹部。
(四) 當屆社員所諮詢之學長姊亦同。
(五) 提供有關各方面會務之經歷意見。
(六) 幹部群由選舉產生,需具有熱忱的服務心及優秀才能之會員組成任期為一年。 幹部群由選舉產生,需具有熱忱的服務心及優秀才能之會員組成任期為一年。 幹部群由選舉產生,需具有熱忱的服務心及優秀才能之會員組成任期為一年。 幹部群由選舉產生,需具有熱忱的服務心及優秀才能之會員組成任期為一年。 幹部群由選舉產生,需具有熱忱的服務心及優秀才能之會員組成任期為一年。 幹部群由選舉產生,需具有熱忱的服務心及優秀才能之會員組成任期為一年。 幹部群由選舉產生,需具有熱忱的服務心及優秀才能之會員組成任期為一年。 幹部群由選舉產生,需具有熱忱的服務心及優秀才能之會員組成任期為一年。 幹部群由選舉產生,需具有熱忱的服務心及優秀才能之會員組成任期為一年。
三、 副社長
(一) 本社設副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相同。 本社設副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相同。 本社設副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相同。 本社設副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相同。 本社設副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相同。 本社設副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相同。 本社設副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相同。 本社設副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相同。 本社設副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相同。 本社設副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相同。 本社設副長數名,得視當級情形調整之其產生與罷免方法及任期相同。
(二) 副社長之職務為協助綜合整理各項會推廣,貫徹執行以及被 副社長之職務為協助綜合整理各項會推廣,貫徹執行以及被 副社長之職務為協助綜合整理各項會推廣,貫徹執行以及被 副社長之職務為協助綜合整理各項會推廣,貫徹執行以及被 副社長之職務為協助綜合整理各項會推廣,貫徹執行以及被 選為代理行使社長權利與義務。
四、 總務長
(一) 負責社團經費承收及繳納執行。
(二) 平衡社團經費運用之規劃。
(三) 統計及製作社團經費運用之建檔。
五、 活動長
(一) 協助活動組內容及相關流程規劃。
(二) 督導美宣組相關事務之運作。
(三) 負責大型或戶外 活動晚會之燈光佈置及音響擺設位計。
(四) 活動事宜 :負責關於活動及康樂之構思設計。
(五) 協助活動執祕規劃組相關事項。
(六) 活動策畫 :負責關於活動宣傳方式之策劃及執行。
(七) 協同活動設計組執掌之推及行。
(八) 負責社團對外之交誼與聯絡,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宣傳本所辦的活動並支援 負責社團對外之交誼與聯絡,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宣傳本所辦的活動並支援 負責社團對外之交誼與聯絡,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宣傳本所辦的活動並支援 負責社團對外之交誼與聯絡,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宣傳本所辦的活動並支援 負責社團對外之交誼與聯絡,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宣傳本所辦的活動並支援 各組。
六、 美宣長
(一) 負責宣傳海報及美相關物品之構思設計。
(二) 協助活動組相關執掌之製作。
(三) 邀請卡、感謝函製作。
(四) 負責宣傳海報及美相關物品。
七、 公關長
(一) 協助社長之執掌推動。
(二) 督導活動公關組相事務之運作。
(三) 負責社團活動之接洽及宣傳相關事項總 規劃及推行。
(四) 代表社團對內外任何相關事務之交流及洽詢。
八、 器材長
(一) 負責大型或戶外活動晚會之燈光佈置及音響擺設位計。
(二) 負責大型活動燈光之搭設。
(三) 協調器材之租借。
(四) 社團內部器材管理及維護。
九、 倉管長
(一) 協助器材組工具調。
(二) 定期清點倉庫、整理社。
(三) 社辦物品之清點管理。
十、 資訊長
(一) 負責社團會議及活動書面資料之建檔。
(二) 製作書面資料之美工及化設計格式圖案。
(三) 粉絲專頁管理及活動分享。
(四) 本社電腦之維護管理。
第六 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 員繳交費。社費一生收一次, 只要是高雄科技 大學的學生皆可入社, 每人 100 元
二、學校及課外活動組補助之經費。
三、特別捐款。
四、廣告贊助費。
五、校外各界補助
第十六條 社團活動經 費支出社長同意後 由總務長 支付,大型之活動補助 (一萬元以上 )則須由 幹部會議 進行表決 通過後支付。
第十七條 本社 之經費收支情況,定每月列印表報告張貼並接受員審查 (須經總務、社 長簽名 後公佈 )。
第七 章 組織章程之修改 組織章程之修改
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由 社員大 會表決通過後方能進行。
第十九條 所有章程修改序如下
一、現有社員 提案附議,並 向會議之主 席提出招開會議之要求。
二、社員 會議討論。
三、表決 (表決須應到人數三分之二出席,代四同意後始能修改 )。
四、依據康樂輔導研習社會議實施細則 。
第八 章 會議 (依據康樂輔導研習 依據康樂輔導研習 社會議實施細則 社會議實施細則 社會議實施細則 )
第二十條 本社 之會議分為月、活動籌備。
第二十一條 月會由 幹部 出席參加。
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之決議,以社員 過半數之出席 。社員 之三分二同意行。
一、章程之變更。
二、社團 幹部之處分。
三、社團 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三 條 活動籌備任務:畫及檢討本社團 活動及相關業務。
第九 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決策)
各組統籌事宜由社長做最後決策,決策後呈報副社長、社員做確認
第二十五條 (社員之獎懲辦法)
社員參與、協助學校大型活動可向社長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社員之獎懲程序)
一、由各類活動之執秘申請。
二、依照獎懲辦法向社長提出。
三、執秘同意後交付社長,由獎懲之。
四、副社長之獎懲則由直接申請。
第二十七條 相關會議內容形式及參與人員則另訂辦法。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康樂輔導研習社(建工校區)會議實施細則」行之,前項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 相關財產規範另訂辦法。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康樂輔導研習社(建工校區)財產規範實施辦法」行之,前項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 相關物品出借規範另訂辦法。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康樂輔導研習社(建工校區)物品出借使用準則」行之,前項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修正及施行)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請指導老師核備,經社團社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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